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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2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的法官判决称,苹果应就专利侵权赔偿Smartflash公司5.33亿美元。但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本周三称,审理此案的法官应该判决Smartflash公司的专利无效,并取消这项判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由三名法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称,Smartflash公司的专利太过于抽象,并未描述实际的需要保护的专利发明。
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曾引起广泛关注。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现在的判决可能最终了结此案。
苹果和Smartflash公司尚未对此发表评论。
Smartflash公司是发明家帕特里克·瑞兹(Patrick Racz)在2000年创办的。他发明的一个可以存储歌曲和视频等数据并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访问这些数据的系统获得了几项专利。瑞兹并未让这些专利技术商业化,Smartflash公司也从未销售过自己的产品。
早在2013年5月,Smartflash公司就起诉苹果,声称瑞兹在2000年曾与一名后来成为苹果高管的技术专家讨论过他的创意。
Smartflash公司向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提交了起诉书。事实上,它还向这家法院提交了状告三星电子公司的起诉书,此案现在悬而未决。后来,Smartflash公司还起诉过谷歌(微博)和亚马逊。
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的法官罗德尼·吉尔斯特莱普(Rodney Gilstrap)拒绝撤销其陪审团的判决结果,但是他要求重新审理损害赔偿额度。
于是苹果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该科技巨头还与三星一起,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定Smartflash公司的专利是否有效。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定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陪审团判决苹果侵权的三项Smartflash专利无效,因为它太过于抽象。
Smartflash公司就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判决结果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判决称,吉尔斯特莱普法官本人本该发现Smartflash公司的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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