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2023年度文旅消费扶持项目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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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徐汇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彰显徐汇区“海派之源”文旅品牌特色,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文旅消费集聚区,引导和激发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区域文旅消费产品和活动提质增量,丰富市民游客的文旅消费体验,徐汇区文旅局将开展文旅消费项目申报扶持。相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本年度文旅消费扶持项目经认定评审流程,对区域内文旅消费集聚区、文旅消费产品、文旅消费活动项目给予资助。支持范围如下:1、文旅消费集聚区。支持具有“海派之源”品牌特色的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对集聚区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已完成或计划开展的载体建设、更新提升、氛围打造、宣传推广等给予资助。2、文旅消费品牌活动。支持徐汇区各重点文化功能区、国家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重点文旅商户以“汇文艺 惠生活”为主题,围绕文旅消费开门七件事,从阅、观、赏、游、逛、住、娱各个方面,开展优惠折扣、宣传推广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正在开展或计划开展的文旅消费活动给予资助。3、文旅消费新产品。支持社会主体以“海派之源”文旅品牌为要素策划开发优质文旅消费产品(例如电影电视、网络视听、短视频、音频、动漫游戏、舞台艺术、美术作品、文学作品、特色游览线路、游戏动漫衍生品、盲盒、数字艺术品、数字人、数字空间、沉浸式数字化场景、虚拟现实互动内容与装备、虚拟演艺、智慧旅游、数字景区、数字酒店、数字美术馆、数字博物馆等),并进行海内外市场推广,讲好徐汇故事,对2022年7月1日后开始策划研发,并能够在2024年7月1日前上市销售的文旅消费产品给予资助。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具体资助额度根据对打响“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促进文旅消费发展、项目品质、投入成本、未来发展等方面综合考量评定。申报本次文旅消费扶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2、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注册地、税收地均登记在徐汇区的法人单位,受到各级政府财政保障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不包括在内。3、项目申报单位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4、申报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项目执行能力和资质,项目立项或实施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许可。1、同一项目已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财政资金保障的,不再重复支持;2、申报单位曾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已获得其他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等行为,被取消申报资格的,不予支持;1、《2023 年度徐汇区文旅消费扶持项目申请表》;4、申报单位2022年度税控财务报表(通过“上海市网上电子报税企业端软件”即eTax@SH,生成并打印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报表),以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新设单位(2023年1月1日后注册的)需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5、成果类项目需提交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申报项目内容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本支出的证明材料,含相关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及项目成果总结报告,在建类项目需提交项目资金预算表;6、其他反映项目品质、效益、对“海派之源”品牌贡献度的材料。1、申报第1项消费集聚区的,须提供场地平面图、照片、文旅空间清单、消费活动清单、消费数据、活动照片、相关宣传报道等材料;3、申报第3项消费产品的,须提供产品服务相关的展示材料(如策划案、效果图、产品实物、音像资料等),证明申报主体为版权所有人或获得版权授权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除《2023 年度徐汇区文旅消费扶持项目申请表》及策划案、展示材料为原件,其他材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受理地址:云锦路700号西岸智塔西塔楼31楼(成老师 归老师)。申报时须提交书面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纸质材料为封面,按《申报指南》第四条罗列所需申报材料的顺序,于左侧胶装成册。材料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意见栏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整本书面材料加盖骑缝章。申报时须提交电子版材料一份,电子版材料须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汇总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徐汇区相关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的内容进行项目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有虚假申报,经查实后申报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或参与专项资金申报,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从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申报。区文旅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区文旅局或文旅局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欢迎知情者向区文旅局举报。项目承担单位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执行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调减投资额等其他重大事项的,须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或绩效不佳的项目,区文化和旅游局与区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已获得同一年度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