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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院确认涉案实物系被告生产的两种规格的发电机调压器。经过比对,认定被告生产并销售的发电机调压器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原告专利权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告称涉案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虽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可以以该技术是现有技术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免除侵权责任。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时,被告举证的现有技术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另外,法院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前提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反之,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的,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侵权行为则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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