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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昌珠宝”侵害商标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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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恒昌玉都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第1380345号“恒昌”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珠宝)、玛瑙、翡翠、银制工艺品、景泰蓝、宝石(珠宝)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0047日至202046日止。涉案网店“恒昌翡翠珠宝店”首页的左上角及正上方以较大字体显示了“璞谷翡翠第二分店”的名称,在“璞谷翡翠第二分店”这一名称下方用较小的字体标注了“北京璞谷珠宝有限公司旗下网店”的字样。涉案网店首页上方的主旺旺名为“恒昌珠宝店”,登陆后可以与该旺旺进行对话,对话框中顶端显示“恒昌珠宝店 在线”,后涉案网店将旺旺名“恒昌珠宝店”修改为“东方美玉翡翠店”。

法院认为:“恒昌珠宝店”的会员名,导致在网页显著位置呈现的主旺旺名为“恒昌珠宝店”,在用户与该旺旺进行交谈时,会显示“恒昌珠宝店在线”等字样,这一使用方式,类似于店铺名称,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提供者的作用,构成商标性的使用,涉案网店销售的翡翠等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恒昌珠宝店”与“恒昌”组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恒昌”相同,足以使人误认为涉案网店与“恒昌”组合商标存在某种关联,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孟楠、被告刘晓坤共同赔偿恒昌玉都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二、被告孟楠、被告刘晓坤共同赔偿恒昌玉都公司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三、驳回恒昌玉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价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涉及的淘宝会员名(即主旺旺名)涉嫌商标侵权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通过审理,法院认定淘宝主旺旺名的使用方式,类似于店铺名称,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若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店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则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本案还界定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不具有法定的审查义务,而且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函件后及时进行了处理,督促并协助涉案网店修改了会员名,可以免除其责任。该案的审理,丰富了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为规范发展迅猛的电子商务勾画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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