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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版权讲堂系列——剧名中使用了他人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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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是知名动画及视频制作公司,于2015年上线了国产原创系列动画《AAA》,该片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大播放量。后A公司将“AAA”注册成商标。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A公司认为“AAA”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

 

    一日,A公司发现B公司出品了网络剧《超能AAA》,A公司十分愤怒,他认为B公司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同时也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于是,A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将B公司告上法院,并提供了其商标权属证明、B公司的侵权证明等证据。但是,B公司认为自己仅仅是剧名的描述,并没有在商品上进行使用,这也侵犯商标权吗?

 

    那到底哪一方说的是对的呢?这就要说到我们今天的法律点:

 

剧名中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构成侵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网络剧《超能AAA》中主角的别称系“AAA”,该电视剧的内容也与作为快递员的主角行侠仗义的故事有关。B公司在网络剧《超能AAA》的名称中使用“AAA”字样,是为了说明自己制作、发行的电视剧的内容和特点,并不是作为表明其电视剧制作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来源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A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尚不足以证明《AAA》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未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也无证据证明B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攀附A公司《AAA》知名度的目的。因此,B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过一系列的法律分析,最终判决B公司不构成侵权。
 
谨记:权利人享有的影视版权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侵权要担责!
 

 

(本文由上海市影视版权服务中心编写,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应经本中心许可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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